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这些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支出。
进一步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损失”的具体含义,它涵盖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各种损失情况,如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其他损失类型。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需进行申报扣除,但同时必须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后续核查。
对于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并已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则要求企业在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也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
当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再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然而,这些资料仍需由企业自行留存,以备未来可能的审查或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