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合并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政策作出以下通知:如果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位于同一个县(市)内,但位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该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可以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在审批同意后,应将结果上报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