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核销单能先申报出口退税吗?

以下是根据要求改写的内容:
1、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于尚未到期结汇的情况,也可不提供该单据,退税部门将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登记;财务不健全且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办理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记录;违反法律及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4]64 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明确指出,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办理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相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 180 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起 210 天内。对于各地试行申报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相关期限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 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期限也被调整为 210 天内。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 180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也调整为 210 天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了代理出口企业的相关要求。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指出,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税务机关可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退(免)税。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对于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而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同时,明确了收汇核销手续的办理时限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
公司应仔细对照以上规定确定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时限,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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