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则允许全额扣除;超出部分可在后续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此项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