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摊销通常遵循租赁期或3年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根据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需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开始分期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