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工会经费的基数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的应发数,不是实发数,实发数是应发数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余额,而工会经费是以工资总额为计提依据。所以计提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