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
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8年1月2日,甲公司出资4500万元再次购买乙公司的20%股权(不考虑相关税费),
持股比例达到60%,并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再次购买乙公司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如下:“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8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500万元,未提减值准备,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发放现金股利。追加投资时,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甲公司按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无其他相关事项。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追溯调整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万元, 盈余公积 100万元, 资本公积 500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000万元, (损益调整) 1000万元, (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500万元, (2)追加新的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万元, 贷:银行
存款 4500万元,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5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2500万元 [25000万元×60%-(4500万元+8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