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当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可以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销货方可依据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