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怎么规定的呢?

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如果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和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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