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融资所得的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当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时,信托公司负责筹集所需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而项目运营方则承担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任务。一旦项目完成,其资产将归项目运营方所有。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间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相关抵扣凭证,均允许按照现行的增值税规定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