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公司从其开发项目中提取资金,并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时,这种行为本质上类似于股东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资金应被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房地产开发公司需以此类项目为依据,代扣代缴A、B两位股东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