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发出产品,怎么确认收入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准。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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