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处于辅导期的纳税人在专用发票的发售上实施了严格的限量限额措施。
(一)对于被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被限定在十万元以内;而其他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则需依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和设定。
(二)辅导期内的纳税人在领取专用发票时,其数量受到限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来确定每次供应的专用发票数量,但每次发放不得超过25份。如果辅导期纳税人之前领购的专用发票未完全使用,再次申请领购时,税务机关发放的数量将不超过上一次核定的领购数与剩余未使用发票数之间的差额。此外,若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在一个自然月内多次申领专用发票,从第二次申领起,须基于前次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不批准其继续申领发票。
以上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