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在获取收入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的开支,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进一步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及的损失涵盖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因转让财产、呆账、坏账等造成的损失。此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其他损失也被纳入其中。
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后续查验。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为损失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则需在企业证明该资产符合法定损失确认条件,并且会计上已作出相应处理的年度内进行申报扣除。
当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失扣除申请时,仅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再额外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些资料应由企业自行留存,以便随时供税务机关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