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产生的特定利息支出可被允许扣除。具体包括:
(一)非金融企业从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存款所得的利息以及同业拆借的利息;
(二)非金融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前提是该部分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