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若先开具了增值税
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赊销货物并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对于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赊销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有书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分期收款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特定货物以外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等超过12个月的特定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
委托代销货物的情况下,若收到代销清单或部分货款,则为收到这些文件或款项的当天;若未收到,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并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十一、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中,如果在应税行为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
十三、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十四、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十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十六、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建筑服务中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
十八、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
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