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能开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省局对出口发票开具工作的规范要求,现对我市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明确说明,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名称栏位:应填写外商的英文或中文名称。

2、购买方地址及电话栏位:需要填写外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信息。

3、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及账号栏位:无需填写任何内容。

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位:按照报关单上的中文描述准确填写。如遇票面栏次不足(每张发票最多可开具8条记录),则可将内容汇总至一张发票上,并附上详细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清单必须通过开票系统生成。

5.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栏位:必须依据报关单上的数据如实填写。若开票限额不足以覆盖全部项目,则每个项目分别开具独立发票。(外币折算*民币时,采用中国银行当月第一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

6.税率栏位:对于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选择“0”税率;取消出口退税但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商品,则按照实际适用税率开具。

7.销售方栏位: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填写相关信息。

8.备注栏位:包含提运单号、合计美元金额以及汇率等关键信息。此外,还需分行注明美元FOB价的具体构成部分。

9.自升级后起,所有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均使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替代原有的出口专用发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以上指导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需求,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直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取帮助。

另外,请注意,形式发票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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