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在实践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此有一些限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有限制: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