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如下
1、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上海市市城镇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2、借款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5、除借款人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
6、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7、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8、借款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上海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9、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
10、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11、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