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企业在收到保险发票时,备注栏缴纳的车船税,企业可以正常入账,其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或者先计入预付账款,然后每个月摊销进入管理费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