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怎么办?对于部分险企而言,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来“救急”,是改善短期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手段之一。不过,也有部分险企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甚至滥用这一方式。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财务再保险合同行为,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
主要目的是改善财务报表
何为财务再保险?《通知》明确指出,财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区分传统再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的核心依据是,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了重大的保险风险,若有,则属于传统再保险;若没有,则属于财务再保险。
*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再保险是一种只将有限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改善分出人的财务结果。“有限”一词意味着再保险人接收的风险大大减少,这种减少是通过多变的合约条件实现的,这些多变的合同条件有时被称为“结构”,通过对结构的设计,财务再保险合约一般只将保险风险(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之中的一种或两种转移给再保险人。
浙商财险总精算师高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再保险相当于直保公司从再保险公司那里临时借贷了一笔款项,补充其资本金,以短暂缓解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压力,改善财务报表。但对于直保公司来说,这笔临时获得的资本金是有成本的,要在后续年份逐渐归还。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但应当谨慎使用这一改善偿付能力的方式,尤其不能用来粉饰财务报表,这也是监管部门下发《通知》的重要原因。
禁止签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
为规范财务再保险,《通知》明确了财务再保险的分出方和分入方必须符合一定资格,同时设定了该类业务的“杠杆”上限。“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高云认为,这体现出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有限度合理利用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改善偿付能力,聚焦业务质量,适度发展规模,更强调业务规模要与自身实际资本相匹配的原则,从而防止发展风险。
在陈辉看来,严格来说,直保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获得的资本金就是其“隐形债务”,规范财务再保险,限制其改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上限,就是要控制和化解险企的隐形风险。
《通知》还对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减少或消除分入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或给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损失上升、偿付能力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选择权;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
从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情况现状来看,截至目前,有16家险企尚未公布今年前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此外,还有7家险企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C,1家险企风险综合评级为D。从全行业来看,保险业依然面临资本短缺的困境。记者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目前,24家险企合计增资254.11亿元,10家险企共发债13笔,累计发债规模836亿元,险企“补血”规模近1100亿元。据了解,仍有部分保险公司使用了财务再保险,偿付能力改善程度远超30个百分点。
对于“不超过30个百分点”和“30%收入占比”两项要求有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通知》也给出了缓冲期:“应制定整改规划,原则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达到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