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规则指引 严把“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

  中国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下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指引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从事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

  2022年4月实施的管理办法,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备案程序作了规定。为准确理解与适用管理办法,指引就人员资质条件、任职备案等事项明确如下:

  指引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条件要求,强化“关键少数”的专业胜任能力。该文件要求,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从事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该要求适用于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

  同时,指引强化经营机构审慎考察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义务,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事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未作审慎考察、与派出机构沟通,任命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并加大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监管执法力度,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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