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其知情权时,具有广泛的权利范围。这些权利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上述文件。此外,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在提出这一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其目的。
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并且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和复制多种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此外,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必须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