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建立工会组织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向工会拨交经费。具体而言,这些组织需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并且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工会经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保障工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权益。只有具备合法合规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证明该笔经费是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福利的,从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情况,其
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组织无法提供合法的收据来证明其工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那么这部分经费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通过这样的规定,税务部门旨在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滥用和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发生。同时,这也促使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更加注重工会经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确保工会经费能够真正用于职工福利和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工会拨交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工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会经费的监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