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企业需要制定一套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这是税务机关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其次,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不能过高或过低。再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应有序进行。此外,企业还需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最后,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能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并且符合上述5个原则,那么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可以在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那么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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