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的规定,生产
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在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被视为自产产品并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根据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但并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和整理后所获得的销售收入。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通过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为自产产品,并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进而推动其生产能力的扩大和提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和整理后获得销售收入的企业,其收入并不被纳入生产性收入的范围。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并未进行实质性的生产加工,而是通过简单的操作和处理来获取利润。因此,这些收入不能被视为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视为自产产品并享受退税政策。而对于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和整理后获得销售收入的企业,其收入则不包括在生产性收入范围内。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企业的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