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原始凭证时,只需签字即可。然而,如果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进行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这样可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的原始凭证都不能外借。只有在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始凭证可能会被上级主管机关或母公司调用,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凭证的使用不属于外借性质。
此外,单位负责人可以批准复制的是会计档案。而原始凭证则比较特殊,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共同批准才可以进行复制。这样可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原始凭证时只需签字,但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需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进行复制。同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任何单位的原始凭证都不能外借,只有在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会计档案可以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复制,而原始凭证则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共同批准。这样可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