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借方通常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以及管理费用等。同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也会计入借方。贷方则主要记录的是银行
存款等资金流动。除不可抵扣项目外,大部分支出均可进行抵扣。
不可抵扣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一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