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方因为处理部分股权投资而失去了对被投资单位的联合控制或重大影响时,他们需要将剩余的股权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重新核算。在失去控制或影响的那一天,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如果原股权投资是通过权益法核算并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那么在终止使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简而言之,投资方在失去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后,需要对剩余股权进行重新核算,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在终止使用权益法核算时,需要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