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经过以下调整后的初始确认金额:
1. 扣除已偿还的
本金。 2. 用实际利率对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金额进行加减。 3. 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扣除。
摊余成本是根据实际利率从投资成本中扣除的利息金额。期末摊余成本等于投资收益初始摊余成本减去应收利息、收回本金和发生减值损失。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哪些?摊余成本通俗理解。正常情况下,除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外,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
1. 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对于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如果只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降,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的金额,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 2. 贷款。对于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已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因为摊余成本应加上应收利息。
上述知识根据《新准则》第32条和第33条,符合第33条要求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及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并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摊余成本公式为: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偿还本金-累计摊销金额-减值损失(或不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