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企业只有在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外,可以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明确指出:“(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