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
保险企业可以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来计算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
这意味着,
期货公司只能扣除居间人促成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如果超过这个限额,期货公司需要对超过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防止企业通过虚增费用来逃避税收。通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制,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这一政策还有助于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由于企业只能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来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审慎地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以确保所获得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总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保障税收公平性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