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是
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其真实、完整、规范的填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关于原始凭证填写要求的详细内容:
首先,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同时,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其次,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
第三,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四,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第五,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第六,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最后,一般情况下,诸如增值税专用
发票之类的原始凭证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监制,一般发票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