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公告2011年第25号中,针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存货被盗的损失,该公告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其计税成本扣除
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的确认方式。
首先,企业需要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这是一个关键的步骤,因为存货的计税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金额。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的财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出存货的计税成本。
其次,企业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这一步骤的目的是证明存货被盗的事实,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实。企业需要提供完整的报案记录,包括报案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最后,如果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企业需要提供赔偿情况的说明。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已经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从而减少其应缴纳的税款。企业需要提供赔偿协议或者赔偿凭证等证据材料。
总的来说,只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上述资料,那么其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这无疑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