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支付土地搬迁补偿费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为了确保合规性,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相关凭证:
首先,企业应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该合同或协议是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补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企业需要收集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核实被拆迁人身份的必要文件,有助于防止虚假拆迁补偿行为的发生。
此外,企业还应要求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拆迁收据是证明被拆迁人已收到补偿款项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之一。
另外,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也是必要的资料。银行单据能够证明企业已经实际支付了补偿款项,并且提供了详细的付款信息,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等。
除了以上提到的凭证,根据具体情况,企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括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计算表、拆迁补偿明细清单等,以进一步支持税前扣除的申请。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土地搬迁补偿费时,必须按照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准备齐全相关凭证,以确保能够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些凭证包括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拆迁收据以及支付补偿费的银行单据等。同时,根据具体情况,企业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以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