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是否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必须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2. 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比例在20%~50%;
2. 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同样通常占股比例在20%~50%。
权益法可以被视为权责发生制的延伸。当被投资企业在年终实现利润时,无论其是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都应根据其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