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具体而言,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即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了处理方式,就不得再改变。此外,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企业在筹办期间的费用支出不应算作当期亏损,而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开始计算损益。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就不得更改。同时,对于在新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