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则可以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具体来说,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计税限额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准予税前扣除,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
(2)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