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自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特定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产品包括: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这些规定旨在鼓励企业通过外购配套产品的方式扩大出口业务,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