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且确认这些款项确实无法收回时,可以将其视为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来说:
借方记录为营业外支出;
贷方记录为其他应收款。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长期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被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从而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