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当个人取得税后工资薪金收入时,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依据雇主是否为个人承担税款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如果雇主全额为雇员承担税款,则应按如下公式将雇员的不含税收入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指的是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若雇主仅定额或按比例为雇员承担部分税款,则需先将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1. 对于定额负担的情形,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对于按比例负担的情况,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工薪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会计处理上,雇主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代缴的个税可通过以下分录反映:
借:管理费用-工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工资薪酬,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和代缴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