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来确认坏账损失。
当往来账款无法收回时,会计处理应通过直接转销法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申报方面,企业可以选择专项申报方式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相关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