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优惠。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在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