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那些形成了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