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纳税人若因住所或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导致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机关时,必须提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这一步骤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交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之前完成,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前进行。同时,纳税人需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对于迁移生产或经营地点的纳税人,首要任务是与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完成调查核实后,会出具《接收纳税人通知单》,并传递给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原税务机关在经过调查确认地点迁移后仍符合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所有发票及其他证件。之后,原税务机关应在15天内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上述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一旦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完成,纳税人应前往市行政审批中心,按照程序办理新的税务登记手续。这一流程确保了税务管理的连续性和合规性,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