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持有闲置房产,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指出,“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中的规定,即对于因停产、撤消而空置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因停产、撤消而空置不用的房产不再享受免税待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房产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