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包括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后者可视同税金处理。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它本身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中,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