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这并不包括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价外费用涵盖了多种类型,如
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当
企业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赔偿金时,这笔费用应被视为价外费用,需按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