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税前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交通补贴被列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制度,并且是与工资薪金一起固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那么这种补贴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要求。因此,它可以被视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即作为职工福利费来计算其限额,并在税前进行扣除。此外,该公告还明确指出,它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在本公告施行之前尚未完成税务处理的相关事项,只要它们符合本公告的规定,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