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存款人若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于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必出具税务登记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存款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对于在集贸市场承租摊位的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情况,其税务登记证编号应为“集贸市场的税务登记证编号 摊位号”。